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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大感光:内部信息保密制度(2022年7月)2022-07-09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和《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经董事会授权,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新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
券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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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子公司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在内幕信息产生的第一时间向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并采
取措施,未经董事会批准和证券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或披露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
券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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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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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四)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

    (二十七)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
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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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
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二)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十四)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五)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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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
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
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如有)应
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知情人
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
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
相关内容。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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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
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
披露。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内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
息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如要求在网上披
露的,还应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
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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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
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
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
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三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本制度,不
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三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
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
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
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
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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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外借。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
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司察看;

    (六)处以人民币 100 至 1000 元罚款;

    (七)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四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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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制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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