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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润股份: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7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独立董
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
要求,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及时性。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情形发生。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执行和监督情况。

    三、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反
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因此,我们同意《2021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审计资质,其出具的各项报告
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聘任年度审
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程序合法。因
此,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
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实施主体、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延期事项。

    六、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是根据公司经营需求作出的
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实施主体、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同
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七、关于公司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交
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八、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的信心,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
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维护上市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
金和支付能力,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
市地位。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
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事项。

    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均为正常经营性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十、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1 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
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
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
了相应法律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文东华、汪洋、李青阳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