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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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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飞特电子(杭州)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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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已达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 点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
路 459 号 A 座,公司 21 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79,465,00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0.1896%,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
比例的 40.274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5,8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0%,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
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比例的 0.008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79,480,803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 40.1976%,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比例的
40.2822%。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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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审议《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1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
事项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11、审议《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以上第 8、9、10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 1、2、3、4、5、6、7、11 项议
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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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79,476,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640 股,反对 4,000 股,弃
权 0 股。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9,476,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640 股,反对 4,000 股,弃
权 0 股。

     3、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9,476,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640 股,反对 4,000 股,弃
权 0 股。

     4、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9,476,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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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640 股,反对 4,000 股,弃
权 0 股。

     5、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476,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640 股,反对 4,000 股,弃
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468,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1,640 股,反对 12,000 股,
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476,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640 股,反对 4,000 股,弃
权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1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担保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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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79,476,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640 股,反对 4,000 股,弃
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468,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1,640 股,反对 12,000 股,
弃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476,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640 股,反对 4,000 股,弃
权 0 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15,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9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0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0,760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
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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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茜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姚轶丹




                                                                                202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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