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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飞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0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
    2、截至2022年1月6日,林镜女士的限购期已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6 日,并一致同意以 5.567 元/股向林镜女士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40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竺素娥                   孙笑侠                    盛况




                                                       202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