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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托生物: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8-0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赛托生物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1 年 7 月 1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
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
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 日下午 14:00 在山
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东外环路南段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米奇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1 年 7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
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919,7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41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
股东共 3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255,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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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14.223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
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8,175,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65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33 名,
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330,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0%。

    (三)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
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具体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218,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11%;弃
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 %;反 对 218,87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6.250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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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21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81%;弃
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 %;反 对 216,87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5.64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0%。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21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81%;弃
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 %;反 对 216,879 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5.64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0%。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217,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96%;弃
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 %;反 对 217,87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5.9482%;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54%。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21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81%;弃
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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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托生物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 %;反 对 216,87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5.64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0%。

    2.05 发行数量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21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81%;弃
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 %;反 对 216,87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5.64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0%。

    2.06 募集资金用途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21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81%;弃
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 %;反 对 216,87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5.64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0%。

    2.07 限售期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21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81%;弃
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 %;反 对 216,87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5.64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0%。

    2.08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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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21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81%;弃
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 %;反 对 216,87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5.64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0%。

    2.09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21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81%;弃
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 %;反 对 216,87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5.64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0%。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21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81%;弃
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 %;反 对 216,87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5.64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21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81%;弃
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 %;反 对 216,87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5.64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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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17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4%;弃
权 4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 %;反 对 176,87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53.5382%;弃权 4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15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21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81%;弃
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反 对 216,87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5.64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21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81%;弃
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 %;反 对 216,87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5.64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0%。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21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81%;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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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 %;反 对 216,87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5.64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7,95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75%;反对 21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81%;弃
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3.4464 %;反 对 216,87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5.64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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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托生物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丽敏




负责人:颜华荣                                       谢   天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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