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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托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6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张启明先生、屠鹏飞先生、卿北军先生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
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和未来发展规划做出的决定,与公司目前业绩及未来成长性匹配,有利于公司今
后稳定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
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证监公告〔2022〕26号)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基
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为股
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2021年度未对子公司进行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和决策程序,不存
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因此,我们同意《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4、《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
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适应企业运营管理的需
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5、《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参考了国内同行业公司
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
事同意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事项。
     6、《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
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
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独立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
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如下: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中存在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
额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公司与客户结合双方实际经营等
情况调整了对相关产品的采购及库存策略,2021年度暂时减少了对相关产品的采
购,因而造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与实际发生情况存在差异,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
经核查,2021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交易定价合
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在
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米奇先生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8、《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用于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借款利率为山东润鑫实际融资利
率,且年化利率不超过7%,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
程中,关联董事米奇先生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9、《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甾体类中间体及原料药项目”
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不影响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1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
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更充分利用
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而更好拓展公司业务,实现公司
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启明     屠鹏飞    卿北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