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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托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5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张启明先生、屠鹏飞先生、卿北军先生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靳连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了解靳连标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受聘人能够胜任公司
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靳连标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及 3.2.4 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我们同意聘任靳连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2、《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
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3、《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
    4、《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山东赛托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
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此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
    5、《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6、《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
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上述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8、《关于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
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对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对该填补回报措
施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独立董事:张启明    屠鹏飞    卿北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