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新材: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1-08-13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新材”或“公司”) 2019 年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部分
实施地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18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 2,067,4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6,740,000 元,扣除含税承销及保荐费 3,500,000
元及其他不含税发行费用 1,736,484.91 元,加上主承销商发行费用进项税额
198,113.2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1,701,628.30 元。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亚会 A 验字(2020)0049 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验证报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投资公司的“年
产 2 万吨高浓度彩色母粒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
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募集资金 其中: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已投入金额
投入金额 投入金额
年产2万吨高浓
度彩色母粒建 17,913.00 14,119.31 1,781.73 1,781.73
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6,202.00 6,050.85 6,050.85 6,050.85
合计 24,115.00 20,170.16 7,832.58 7,832.58
二、部分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一)募投项目的原定实施方案
经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年产 2 万吨高浓度彩色母粒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计划在公司濠江厂区内新建年产 2 万吨高浓度
彩色母粒智能制造车间及配色数据中心,并在东莞、揭阳、苏州、临沂、天津、
中山、重庆、成都、桐城和宁波布局十处营销服务中心。该项目于 2020 年 7 月
正式启动建设。
(二)调整的具体原因
根据未来营销战略布局,为优化营销服务中心配置,兼顾服务网络覆盖率与
网点建设资源的合理性分配,公司拟将本项目区域营销服务中心部分建设地点由
中山、桐城、宁波变更为顺德、合肥、台州。
三、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实施方案
“年产 2 万吨高浓度彩色母粒建设项目”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如下:
实施主体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在公司濠江厂区内新建年产
2 万吨高浓度彩色母粒智能制造车间及配色数据中心,并在东莞、揭阳、苏州、
临沂、天津、顺德、重庆、成都、合肥和台州布局十处营销服务中心。该项目于
2020 年 7 月正式启动建设。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及合理布局,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
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
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
公司将年产 2 万吨高浓度彩色母粒建设项目区域营销服务中心的部分建设地点
由桐城、中山和宁波变更为合肥、顺德和台州。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结论意见
华林证券对公司上述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事项的内容及履行的审议
程序等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上述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及合理布局,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
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审议通
过,并取得了独立董事的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美联新材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