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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联新材: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1-08-28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

          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新材”或“公司”) 2020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美联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事项

    为满足公司及其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伟汕
先生拟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
担保总额度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
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最高融资额度,具体担保额度以上述关联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签
订的担保协议中的担保额度为准,前述担保免于收取担保费用。

    本事项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黄伟汕先生系公司关
联自然人,本次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三)审议情况

    1、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黄伟汕先生回避了上述议案的表决。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同日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3、以上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
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黄伟汕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黄伟汕先生持有公司 178,03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3.94%。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为满足公司及其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伟汕
先生拟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
担保总额度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
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最高融资额度,具体担保额度以上述关联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签
订的担保协议中的担保额度为准,前述担保免于收取担保费用。

       本事项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补
充公司及其子公司营运资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2021 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黄伟汕先生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9,204.21 万元。上述关联
交易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伟灿先生无偿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
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除以上事项及关联人因任职在公司领取薪酬外,今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及其子公司与黄伟汕先生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黄伟汕先生回避了上述议案的表决。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同日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2、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伟汕先生拟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授信额度提供免于收取担保费用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其子公
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董事会在审议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伟汕先生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
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根据美联新材《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七、保荐机构结论意见

    经核查,华林证券认为:

    美联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关联董事回避了相
关议案的表决,美联新材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美联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子
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对于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