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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联新材: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1-08-3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被保荐公司名称: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
 下简称“华林证券”)                   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粹萃                       联系电话:13911158869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峰                         联系电话:1861834736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是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是
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 次(不含重大资产购买年度持续督
                                                 导意见、首发保荐总结报告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不适用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无                          不适用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黄伟汕、张朝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是            不适用
  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期限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
2.张盛业、张静琪、张佩琪、张俩佳: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
                                                          是   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
3.张朝凯: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本人
                                                          是   不适用
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6 个月
内取得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4. 段文勇、卓树标: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
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是   不适用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 公司、黄伟汕、张朝益、段文勇、卓树标、曾振南: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当出现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    是   不适用
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
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责任方”)承诺
按照《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
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述启动条件的监测。在启动条件满足的
当日,公司应发布公告提示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每股净资产,相关责任方将开展措施稳定股价,并发出召开董
事会通知。
6. 黄伟汕、张朝益:在本人持股限售期满后,如因个人经济
原因确需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
售承诺外,在二级市场进行减持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即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本人持股限   是   不适用
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
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
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 25%。
7. 张朝凯、张盛业:在本人持股限售期满后,如因个人经济
原因确需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
售承诺外,在二级市场进行减持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是   不适用
务,即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承诺持有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 50%。
8.段文勇、卓树标:在本人持股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如因个人
经济原因确需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
                                                          是   不适用
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人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9. 黄伟汕: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期间:本人将不直接从事与
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不会投资于
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企业;本人保证将促使本人控股或本人能够实际控制的企
                                                          是   不适用
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
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所参
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
本人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
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和控
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人和控
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
本人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
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为规范和减少实际控制人及控
制的企业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黄伟汕承诺:(1)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企业与美联新材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
业与美联新材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
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
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美联新材《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回避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或促成关联
董事回避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2)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3)美联新材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与美联新材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美联新材或美联
新材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
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
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美联新材或美联新材其他股东的利益,且
有证据表明本人不正当利用股东地位,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
易对美联新材或美联新材其他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4)本人同意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
而给美联新材、美联新材其他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的一
切损失进行赔偿。
10. 公司: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全部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
                                                         是   不适用
比例共享
11. 美联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所作承诺:上市公司保证在本
次交易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中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   是   不适用
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保证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
账户提交美联新材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美联新材董事会核实后直接
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美联新材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报送本
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直接
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
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2. 美联新材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所作承诺:1.本公司不存在权
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2.
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消除的情
况。3.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
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
况。4.本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况。5.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6.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
                                                         是   不适用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7.本公司不存在因涉
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及其他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进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
形。8.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在本次交易
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和报告
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
或其他事项。9.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10.除本次交易之草案或报告书披露的
情况外,本公司最近十二月内未发生其他资产交易事项。
13. 美联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所作承
诺:1.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如监管部门对于本人本次交易前
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等事宜有进一步要求或意见,
本人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上市公司的安排完成相应调
整,以保证本次交易顺利完成,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持续稳定。
2.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期间,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严重侵害上市公司权益且尚未消除的
                                                           是
情况;上市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本次收购标          不适用

的)不存在为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3.履行
保密义务:本人对所知悉的本次交易信息履行了保密义务,不
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
动。4.避免同业竞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企业目前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区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
间接从事和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
14.美联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所作承诺:1.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
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
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情形;2.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
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
                                                           是    不适用
纪律处分的情况;本人不存任何失信行为。3.本人不存在因涉
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及其他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
情形。4.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
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和报告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5.本人最近 36 个
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12 个月不存在受
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15. 黄伟汕、张朝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
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维护
广大公众投资者利益,黄伟汕、张朝益承诺自 201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不减持美联新材股份(包括承诺期    是   不适用
间通过二级市场或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方
式增持的美联新材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全
部归公司所有
16. 张盛业: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
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维护广大公众
投资者利益,本人承诺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6 月
                                                            是   不适用
17 日不减持美联新材股份(包括承诺期间通过二级市场或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方式增持的美联新材股
份)。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

1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1)本人

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3)承诺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4)承诺不动用公司

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5)承诺由

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6)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是   不适用
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7)自本承诺出

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

定作出承诺。(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

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9)若违反上述承

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

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纪律管理措施。


18.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1)不越
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2)自本承诺
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
                                                          是     不适用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
规定作出承诺。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
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纪律管理措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无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