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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铁股份: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2020-07-29  

						证券代码:300587          证券简称:天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8

债券代码:123046          债券简称:天铁转债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与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公司提交足额的履约保
证金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
交通十八和二十二号线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
效。

       2、合同的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作用。

       3、合同虽已正式签署并正式生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
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公司与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签署3份合同,合同金额合计
187,873,312元;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和二
十二号线项目部签署1份合同,合同金额为116,978,750元。以上合同金额累计为
304,852,062元。

       以上合同系日常经营性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注: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和二十二号线项目部系中铁
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和二十二号线而设立的项目部,为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交易对手方一

    1、单位名称: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郑公民

    3、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光南路1299号联建楼二期6楼

    5、经营范围: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轨道交通沿线配套土
地的收储、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信息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6、关联关系说明: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未发生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是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
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是金华市政府直属一类国有
独资企业,公司认为其履约能力强,履约风险较小。

    (二)交易对手方二

    1、单位名称: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任继红

    3、注册资本:100,100万元

    4、住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15号

    5、经营范围: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
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混凝土预制
构件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四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铁路货物
运输服务;货运火车站(场);铁路运输维护活动;其他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多
式联运;装卸搬运;通用仓储;检测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
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以上信息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6、关联关系说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

       7、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交易情况

             项    目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销售金额(万元)       893.33            956.83      117.83

   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        2.81%             1.95%        0.12%

       8、履约能力分析: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中
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三级法人单位,公司认为其履约能力强,履约风险较
小。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与交易对手方一签订的合同

       甲方: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合同一

       (1)合同标的:橡胶减振垫(含密封条、搭接条、限位凸台周边配套的弹
性垫板及泡沫板、土工布、专用工具等)供货及相关服务

       (2)合同金额:98,335,250元

       (3)合同生效条件:本协议在乙方提交足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双方签字、盖
章后生效。

       (4)付款方式:
    ①产品运至轨道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月支付到货并验
收合格产品货款的80%;

    ②所供货的轨道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计量款的90%;

    ③若列入结算审价重点检查的,依据重点检查结果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
97.5%,未列入结算审价重点检查的,依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支付至工程结算价
款的97.5%,剩余2.5%部分作为质量保修金。如累计已支付进度款大于工程价款
的97.5%,则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齐;

    ④缺陷责任期满且相关资料完成存档后,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

    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违约责任:

    ①在签订本协议之后,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协议的,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标
准为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由乙方支付:如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
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②乙方所供应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时,视为乙方违约,每
发现一次,甲方确认后,甲方扣除该批次产品总价5%的违约金:累计两次,甲方
有权视情况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价的5%;如果
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③无论何时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乙方不能按照合同和供应计划约定及时供应产品时,视为乙方违约,每延
迟一天,甲方扣除1万元/天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交货15天以上或逾期交货累计三
次,甲方有权视情况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价
的5%。如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
的赔偿;

    ⑤乙方擅自将项目拆解分包或转包,应当按照签约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⑥出现以上任一情况的违约时,甲方有权终止和解除协议。违约金从货款中
扣除。

    2、合同二

    (1)合同标的:橡胶减振垫(含密封条、搭接条、限位凸台周边配套的弹
性垫板及泡沫板、土工布、专用工具等)供货及相关服务

    (2)合同金额:84,322,862元

    (3)合同生效条件:本协议在乙方提交足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双方签字、盖
章后生效。

    (4)付款方式:

    ①产品运至轨道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月支付到货并验
收合格产品货款的80%;

    ②所供货的轨道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计量款的90%;

    ③若列入结算审价重点检查的,依据重点检查结果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
97.5%,未列入结算审价重点检查的,依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支付至工程结算价
款的97.5%,剩余2.5%部分作为质量保修金。如累计已支付进度款大于工程价款
的97.5%,则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齐;

    ④缺陷责任期满且相关资料完成存档后,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

    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违约责任:

    ①在签订本协议之后,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协议的,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标
准为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由乙方支付:如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
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②乙方所供应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时,视为乙方违约,每
发现一次,甲方确认后,甲方扣除该批次产品总价5%的违约金:累计两次,甲方
有权视情况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价的5%;如果
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③无论何时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乙方不能按照合同和供应计划约定及时供应产品时,视为乙方违约,每延
迟一天,甲方扣除1万元/天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交货15天以上或逾期交货累计三
次,甲方有权视情况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价
的5%。如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
的赔偿;

    ⑤乙方擅自将项目拆解分包或转包,应当按照签约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⑥出现以上任一情况的违约时,甲方有权终止和解除协议。违约金从货款中
扣除。

    3、合同三

    (1)合同标的:弹簧隔振器及套筒、隔振器水平限位装置(若有)、剪力
铰(若有)、隔振器调高垫板、密封条、隔离膜和观察筒及必要的安装配件等

    (2)合同金额:5,215,200元

    (3)合同生效条件:本协议在乙方提交足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双方签字、盖
章后生效。

    (4)付款方式:

    ①产品运至轨道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月支付到货并验
收合格产品货款的80%;

    ②所供货的轨道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计量款的90%;

    ③若列入结算审价重点检查的,依据重点检查结果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
97.5%,未列入结算审价重点检查的,依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支付至工程结算价
款的97.5%,剩余2.5%部分作为质量保修金。如累计已支付进度款大于工程价款
的97.5%,则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齐;

    ④缺陷责任期满且相关资料完成存档后,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

    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违约责任:

    ①在签订本协议之后,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协议的,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标
准为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由乙方支付:如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
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②乙方所供应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时,视为乙方违约,每
发现一次,甲方确认后,甲方扣除该批次产品总价5%的违约金:累计两次,甲方
有权视情况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价的5%;如果
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③无论何时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乙方不能按照合同和供应计划约定及时供应产品时,视为乙方违约,每延
迟一天,甲方扣除1万元/天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交货15天以上或逾期交货累计三
次,甲方有权视情况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价
的5%。如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
的赔偿;

    ⑤乙方擅自将项目拆解分包或转包,应当按照签约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⑥出现以上任一情况的违约时,甲方有权终止和解除协议。违约金从货款中
扣除。

    (二)与交易对手方二签订的合同

    买方: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和二十二号线
项目部

    卖方: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隔离式减振垫

    2、合同金额:116,978,750元

    3、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4、付款方式:

    (1)卖方在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7日内向买方开具与结算金额等额的合法有
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开票之后15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
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买方在收到发票并进行认证无误后,60日内向卖方支付结
算金额60%的价款,90日内支付结算金额35%的价款,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
开通运营2年后,买方在45个工作日通过银行无息支付。

    (2)关于质量保证金: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且物资无任何质量问题的,
买方在开通运营两年后45个工作日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
期或履约过程中发生质量纠纷,则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且纠纷最终解决后三个
月内不计息支付,支付前,买方有权扣除因质量纠纷而遭受的损失及支付的费用,
如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前述损失和费用的,卖方还应另向买方补足前述损
失和费用。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5、索赔:

    (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
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①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
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②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
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
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
被认为是有效的。
    (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
方接受。

    (4)若卖方未能按以上条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
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6、误期赔偿费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
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
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2)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
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
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1%
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一旦
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终止合同。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作用。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合同虽已正式签署并正式生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
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它相关说明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根据后续合作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与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签署的《采购供货合同》(3 份)。

   2、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八和二十二号线
项目部签署的《物资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