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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移为通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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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4:30 时在上海市徐汇区宜
山路 717 号 2 号楼 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廖荣华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的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的上午 9:15 日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47,656,1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960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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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7,332,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0.826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3,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3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2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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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该议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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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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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募集资金用途和金额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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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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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
(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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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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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47,65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上述议案一至议案九获得参加会议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十至议案十一获得参加
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   璇



                                                                          2020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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