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进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7-04
证券代码:300594 证券简称:朗进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6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69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22,226,7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9.02 元,募集
资金总额人民币 422,751,834.00 元,扣除各项上市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376,530,651.60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汇入公司指
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19)第 03001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
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此次拟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募集资金
序号 甲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乙方) (人民币元) 用途
山东朗进 交通银行股 轨道交通空
1 科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 410899991010003063362 276,571,148.00 调系统扩产
有限公司 莱芜分行 及技改项目
威海市商业
山东朗进 研发中心建
银行股份有
2 科技股份 817630001428000666 82,655,964.00 设项目和部
限公司莱芜
有限公司 分发行费用
分行
莱芜珠江村
山东朗进
镇银行股份 售后服务网
3 科技股份 66061305000000265 37,024,722.00
有限公司高 络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新支行
合计 396,251,834.00 -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396,251,834.00 元与募
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76,530,651.60 元之间的差额,为尚未划转的上市发行费用,
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
甲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10899991010003063362,截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276,571,148.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轨道交通空调系统扩产及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才泉、王振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1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将具有银行印鉴的
电子版对账单以邮件形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
甲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7630001428000666 , 截 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82,655,964.00 元(含部分发行费用)。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才泉、王振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1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将具有银行印鉴的
电子版对账单以邮件形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拾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甲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6061305000000265 , 截 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37,024,722.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才泉、王振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1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将具有银行印鉴的
电子版对账单以邮件形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拾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开户行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