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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进科技: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7-30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策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

主动披露的信息或事项。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东

省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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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

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

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

冗余重复的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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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

面承诺保密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披

露: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

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

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

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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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 承诺在参观公司涉密区域(生产车间、研发)过程中,未经公司同

意,不随意进行拍照,不在公开网络平台上发布;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五)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六)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

并得到公司审阅确认。

    (七)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参观者有

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

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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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及

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

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

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本制

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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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

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

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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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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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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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条 达到披露标准后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

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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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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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披露。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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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如

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七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重大事件,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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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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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

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

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

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

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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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

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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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

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

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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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

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

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

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

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

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

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

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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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

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

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

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

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

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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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

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

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

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

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

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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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负责制定、修

改和解释本制度。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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