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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泰生物: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5-15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
    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
    实施情况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3,386.5976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522.091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3,386.5976 万股,公司的所有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522.0910 万股,公司
均为普通股。                                             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股份: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行:
                                                         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二)要约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地点。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
                                                         席。
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司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上市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份的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所;                                                     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