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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昂技术: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19-09-16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立昂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有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
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均
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
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4、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办法,并建立了
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顺利实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持续建立长效激励和约

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有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