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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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法律
意见书
致: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锋信息”)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
请律师合同》,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事宜(以下简称“解锁”或“本次解锁”)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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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
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
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1、 2018 年 2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陈芳女士在审议
前述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前述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 2018 年 2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18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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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在审议前
述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前述议案经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4、 2018 年 3 月 19 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
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8 年 3 月 19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
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前述议案经非关联
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意以 2018 年 3 月 19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 2018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 2019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9 年 3 月 12 日为预留部
分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前述议案时
回避了表决,前述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以 2019 年 3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7、 2019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
8、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
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
关事宜。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为 17 名激励对象共计
9.87 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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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
案》,同意公司为 17 名激励对象共计 9.87 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
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解锁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解锁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锁的解锁期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19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12 日;根据公司发布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19-036),本次限制性股票股
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一个解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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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
解锁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及其相应满足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未
发生前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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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的
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6年为业绩基数,考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45%;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6年为业绩基数,考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8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6年为业绩基数,考核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130%;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271.27 万元(剔
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3,762.86 万元,2019 年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
数值)较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 66.66%,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达到业绩考核指标,满足解锁条件。
4、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
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优秀 100%
良好 80%
合格 7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拟解锁的 17 名激励对象 2019 年度的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满足第一个解锁期的个人业绩考核要求,个人
本次可解锁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均等于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事项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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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条件已满足。
(三)本次解锁的数量和比例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对象为 17 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7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87 万股。具体如下:
已获授的限制 本次解锁数量占
序 本次可解锁的限制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已获授的限制性
号 性股票数量(万股)
(万股) 股票比例
1 中层管理人员(2 人) 9.00 2.70 30%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2 23.91 7.17 30%
(15 人)
合计 32.91 9.87 3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为激励对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比例符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解锁符合《管理办法》及《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公司已履行本次解锁于现阶段应当
履行的程序,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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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裴礼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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