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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锋信息: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5-18  

                        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公告编号: 2021—047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607,115 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授予价格(调整后)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约 6.08 元/股。




    2021 年 05 月 18 日,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 年 02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
意见书;

    2、2018 年 03 月 14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8 年 03 月 19 日,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04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8 年 05 月 0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完成的限制性股票权益
数量为 79 万股,激励对象为 74 人(因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取消获授限制性
股票 1 万股);

    5、2019 年 03 月 12 日,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94 万股限制性股
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63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9 年 05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完成的限
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为 21.94 万股,激励对象为 17 人(因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
取消获授限制性股票 4 万股);

    7、2019 年 04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
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11 月 0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 1 人,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13,622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0 年 05 月 0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
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01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2 人,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42,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21 年 05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73 人,回购注销的股
票数量为 607,115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
的法律意见书。

    12、2021 年 05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15 人,回购注销
的股票数量为 80,73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 73 人因未达到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所对应的 607,115 股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将上述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607,115 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3673%;

    3、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四章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等影响公司股
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6 日已实施完成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94409 元同时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972048 股、2019 年 7 月 4 日实施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完成 2019 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工作,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 元。2021 年 05
月 18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
币 0.5 元,鉴于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或者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根据所需时间安排将晚于
该日期,故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按前述调整方法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如下:

     P1=(P0-V)÷(1+n)=(12.04-0.05944)÷(1+0.2972)=9.2357 元/股

     P2=(P1-V)÷(1+n)=(9.2357-0.06)÷(1+0.5)=6.1171 元/股

     P3=(P2-V)÷(1+n)=(6.1171-0.05)÷1=6.0671 元/股

     P4=(P3-V)÷(1+n)=(6.0671-0.05)÷1=6.0171 元/股

     其认购股票合计缴存金额 3,756,480 元,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0.35%,
经计算截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利息为:40,440.55 元,折约 0.07 元/股。

     故,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约为 6.08 元/股。

     4、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上述 7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支
付 的 回购 总 金额 为 3,653,095.01 元 (607115*6.0171),加 上银 行 同期 存款 利 息
40,440.55 元之和,共计为 3,693,535.56 元。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减少          本次变动后

      类别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2,406,930     37.76%      -687,845      61,719,085     37.5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02,851,539    62.24%          0        102,851,539     62.50%


三、股份总数         165,258,469       100%     -687,845     164,570,624      100%

注 1: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相关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注 2: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同时包含了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15 人,回购注销的

股票数量为 80,730 股。
    因本次回购注销引起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董事会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根
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并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
以及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
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未能实现,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18
年 限 制 性股 票 激励 计 划中 73 名 激励 对 象持 有 的第 三 个解 除 限售 期 所对 应 的
607,115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对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07,115 股,回购价格约为 6.08 元/股。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73 人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07,115 股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未能实现,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18
年 限 制 性股 票 激励 计 划中 73 名 激励 对 象持 有 的第 三 个解 除 限售 期 所对 应 的
607,115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7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07,115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约为 6.08 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
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