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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锋信息: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8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大成榕律字第 315 号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 357 号阳光城时代广场 21 层(350002)
        21F, Yango Times Square, 357 Xiangban Street,
            Taijiang District, 350002, Fuzhou, P.R.C
       Tel: 86 591-88017891   Fax: 86 591-88017890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1F,
                                           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 357 号         Yango Times Square,
                                                 阳光城时代广场 21 层        357 Xiangban Street,
                                                                                  Taijiang District,
                                                       邮编:350002
                                                                            350002, Fuzhou, P.R.C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王泽聪律师、林少伟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
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
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
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东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
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
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
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恒锋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
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 14 时在福建省福州市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园 5 号楼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晓曦女士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 77,667,41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6.997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1 人,代表 3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12%。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8 人,
代表股份 77,702,4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0187%。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15 时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
表决之情形。在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
计现场和网络表决结果。


   (一)《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法律意见书

   (七)《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确认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2,210,990 股 ,占出 席本次 会议 股东有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8.4417%;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83%;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魏晓曦女士、欧
霖杰先生、杨志钢先生三位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十)《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特致此书!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张    健                  王泽聪




                                     林少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