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大成榕律字第 315 号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 357 号阳光城时代广场 21 层(350002) 21F, Yango Times Square, 357 Xiangban Street, Taijiang District, 350002, Fuzhou, P.R.C Tel: 86 591-88017891 Fax: 86 591-88017890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1F, 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 357 号 Yango Times Square, 阳光城时代广场 21 层 357 Xiangban Street, Taijiang District, 邮编:350002 350002, Fuzhou, P.R.C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王泽聪律师、林少伟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 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 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 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东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 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 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 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恒锋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 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 14 时在福建省福州市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园 5 号楼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晓曦女士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 77,667,41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6.997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1 人,代表 3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12%。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8 人, 代表股份 77,702,4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0187%。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15 时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 表决之情形。在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 计现场和网络表决结果。 (一)《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法律意见书 (七)《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确认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2,210,990 股 ,占出 席本次 会议 股东有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8.4417%;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83%;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魏晓曦女士、欧 霖杰先生、杨志钢先生三位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十)《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667,4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7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9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特致此书!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张 健 王泽聪 林少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