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1-05-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35]号)核准,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锋信息”、“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
普 通 股( A 股) 2,100.00 万 股 ,发 行 价格 为每 股 9.40 元 ,募 集 资金 总 额
197,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2,090,000.0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
瑞华验字[2017]第 40030002 号验资报告。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恒锋
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自
2017 年 2 月 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持续督导期已经届
满,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峰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仓勇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10-59013703
2017 年 11 月,因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胜民先生离职,
无法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的有序进行,中泰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仓勇先生接替刘胜民
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05
注册资本 165,300,469 元人民币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 318 号洪山科技园创业中心
注册地址
大厦二层 219 室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园 5
主要办公地址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魏晓曦
实际控制人 魏晓曦、欧霖杰夫妇
联系人 程文枝
联系电话 0591-8773330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公告日 2017 年 1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2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披露;2017 年年度报
告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披露;2018 年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月 25 日披露;2019 年年报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披露;2020
年年报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推荐恒锋信息发行新股上市,并持续督导恒锋信息履行相关义
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刘胜民、陈春芳两
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2017 年 11 月,因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胜
民先生离职,无法继续从事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
行,中泰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仓勇先生接替刘胜民先生继续履行续督导工作。保
荐代表人变更为陈春芳、仓勇。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7 年 11 月,因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胜民先生离职,无法继续从事持
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泰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仓勇先
生接替刘胜民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恒锋信息在持续督导阶段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
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
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恒锋信息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恒锋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
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锋信息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恒锋信息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陈春芳 仓 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李 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