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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202207142022-07-15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
       就、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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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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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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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〇 二 二 年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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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拓斯达       指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指
      案)》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实施考核办法》     指
                          考核管理办法》

                          拓斯达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计划的行为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
                          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
    股票期权         指
                          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国浩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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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注销部分已

                     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715/FY/2022-370



致: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国浩)依据与广东拓斯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斯达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担任拓斯达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
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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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行权条件未成就、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注销部
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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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 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 2019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议案》。
    (三)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五)2019 年 6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工作,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13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21 日。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有 1 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
购,因此,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实际发生的授予对象为 33 人,
实际授予的股份数量为 142.7 万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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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
作并公告。
    (七)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同意因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 2019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的价格由每股 38.29 元调整为每股 37.99 元。
    (八)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原 1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该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
的 215,0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2.31 元/股。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
数量及价格调整的议案》,因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完成了 2019 年度权益分
派事宜,需要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价格进行相
应的除权调整,根据相关规定,同意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出股票期权
的数量由 97.7 万股调整为 175.86 万股,价格由每股 37.99 元调整为每股 20.91
元。
    (十)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与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议案》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解除限
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
售相关事宜。公司原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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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结果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等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同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对第一期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
权价格及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与股票期权第二个行 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的除权调整。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及部分激励对
象第二个等待期内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行权要求,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
予的行权份额进行注销,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
二期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相关事宜。
    (十二)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原 1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条件,同意公司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同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相应调整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调整后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股票数量为 57,600 股,回购
价格为 7.40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十三)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原 1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条件,同意公司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股票数量为 14,400 股,回购价格为 7.405 元/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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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原 2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条件,同意公司对该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股票数量合计 129,600 股,回购价格为 7.405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召开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十五)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原 2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条件,同意公司对该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股票数量合计 28,800 股,回购价格为 7.405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十六)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原 1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辞
职而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由于公司未满足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同意公司
将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原 9 名股权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对该 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进行注销。其次,股权期权第二个可行权期限的行权期结束后,仍存在部份已获
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意公司对该部分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最后,由于公
司未满足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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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将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外,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的相关事宜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具体情况

    1.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
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原 1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其已不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应当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未满足对应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
定,本次激励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
为 2019-2022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
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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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7.36%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鉴于在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非后净利润并剔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后的利润为 2,746.94 万
元,未达到相应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应当将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公司原 1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为 14,400 股,占其已获授总股数的 5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034%。
    由于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未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883,008 股,占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0.207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实施 2018 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2019 年实施权益分派方案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0 年实施权益分派
方案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1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未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97,408 股,回购价格为 7.38 元/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0.2105%。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
6,622,871.04 元,回购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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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的情况

    (一)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的相关规定,本
次激励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为: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四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
象的行权条件。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4%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2.8%

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7.36%

    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基于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并剔除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后的利润为 2,746.94 万元,未达到公司行权考核业绩目
标。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将已获授但不具备行权条
件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合计 673,920 份,占原授予股票期权
总数的 30%。

    (二)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行权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鉴于公司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可行权期限结束后,尚有 55,456 份已获
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行权有效期结
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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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
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进行注销。
    鉴于公司原 9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前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条件,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19,520
份,由公司统一办理注销。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的数量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数据显示,截至本议案
审议之日,已获授但不具备行权条件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73,920
份;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期限结束后,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 55,456 份;原 9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的数量为 119,520 份。综上,公司本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共计 848,896 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部
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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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
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上 述已履
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
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其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原因、数量、价格调整依据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宜
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
资程序,且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
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事宜。
    (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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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何俊辉    律师




                                                   _______________
                                                   董丁铱    律师




                                             二〇二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