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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力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2020-07-06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零二零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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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发行保荐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王志和陆晓航作为具体负责推荐
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
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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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6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0
      二、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
      策程序的说明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0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1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
      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说明 ................................................... 21
      六、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
      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1
      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范的核查意见 .......................................................................................... 22
      八、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2
      九、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30
附件一: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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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发行保荐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美力科技、上
                             指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   章碧鸿先生

募集说明书、可转债募集说明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指
书                                集说明书》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总额不超过 3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可
本次发行                     指
                                  转换公司债券

长春美力                     指   长春美力弹簧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绍兴美力                     指   绍兴美力精密弹簧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海宁美力                     指   浙江美力汽车弹簧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北美美力                     指   MEILI NORTH AMERICA LTD.,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上海科工                     指   上海科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则》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指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发行人律师、德恒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信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     指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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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王志和陆晓航。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
下:
     王志:保荐代表人,现任职于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曾负责或参与迎
驾贡酒(603198)、格尔软件(603232)、美力科技(300611)、捷昌驱动(603583)
等 IPO 项目;曾负责或参与美盛文化(002699)非公开发行项目、江特电机
(002176)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五洲新春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龙泰家居公开
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操作经验。
     陆晓航: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职于兴
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曾主持和参与雅化集团 (002497)、金桥信息
(603918)、元祖股份(603886)、格林达等 IPO 项目;曾主持和参与雅化集
团(002497)、兔宝宝(002043)、五洲新春(603667)等并购重组项目以及
五洲新春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华意压缩(000404)配股等再融资项目;具有
丰富的投资银行实务操作经验。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周志星,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周志星:准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工商管理硕士,现任
职于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 。曾参与美力科技 (300611 )、捷昌 驱 动
(603583)、格林达等 IPO 项目,五洲新春(603667)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百川导体(832852)新三板再融资项目,具有改制重组、新股发行、上市公司
再融资等投资银行业务实践经验。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王超、邱龙凡、陈沁怡、张觎翔和娄满。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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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注册地址:新昌县新昌大道西路 1365 号
     (三)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 年 05 月 16 日
     (四)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0 年 11 月 25 日
     (五)注册资本:178,950,550 元
     (六)法定代表人:章碧鸿
     (七)联系方式:0575-86226808
     (八)业务范围:研制、生产、销售:弹簧、弹性装置、汽车零部件及本企业
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弹簧设计软件的研发;
销售:摩托车;实业投资;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政策允许
范围内);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九)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
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公司的内核机构
     公司风险管理二部下设内核事务处为公司常设的内核机构,公司同时设立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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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作为公司非常设的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
职责,对投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二)内核事项
     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投行类业务材料和文件必须按照公司
内核相关制度履行内核程序。
     内核事项分为会议事项和非会议事项。以下内核事项为会议事项:
     1、是否同意保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
     2、是否同意出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3、是否同意承销债券发行;
     4、是否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重大资产并购重组以及需中国证监
会审核批准已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
     5、是否同意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6、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除上述会议事项以外的其他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投行类业
务材料和文件的审批事项均为非会议事项,由内核事务处负责审议决策。
     会议事项由项目内核委员会委员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投票表决方式决
定公司是否同意对外报送材料;非会议事项由内核事务处协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三)内核程序
     会议程序由项目组先提请内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且经项目所属业务部门负
责人和质控部门审核同意后,内核事务处予以安排内核会议:
     1、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和公司有关规定,完成必备的尽职调查程
序和相关工作,且已经基本完成项目申报文件的制作;
     2、已经业务部门预先审核,并出具业务部门明确的审核意见;
     3、已经履行现场检查程序(如必要),并按照质控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和回复;
     4、项目现场尽职调查阶段的工作底稿已提交质控部门验收,质控部门已验收
通过并出具包括明确验收意见的质量控制报告;
     5、已经完成问核程序要求的核查工作,并对问核形成书面或电子文件记录;
     6、原则上应已全部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复或证明;
     7、项目负责人已对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进行列示,并确认发行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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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问题均已得到解决或合理解释,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重大障碍。
     内核事务处受理项目组的内核申请后,协调工作人员负责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
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初步审核,并结合现场检查(如有)、底稿验收情况、质量控
制报告、电话沟通、公开信息披露和第三方调研报告等,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发现审
议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每次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名。内核会议表决采取不公开、记名、
独立投票的方式,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一人一票。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
不得弃权。内核会议应当形成明确的表决意见,获得内核会议通过的项目应至少经
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同意。项目组在申报前应当根据内核意见补充尽
职调查程序,或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和工作底稿,质控部门应对项目组补充的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补充验收。
     对于非会议程序,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要求补充执行尽职调查程序或者补充说
明,并形成书面或电子回复文件。内核机构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项目组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向风险管理二部提交了美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项目内核申请,经内核事务处初步审核后,提交公司内核会议审议。
兴业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对美力科技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债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内核会议评审结果为:美力科技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内核获通过。兴业证券同意推荐美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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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一、兴业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美力科技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兴业证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
职调查,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兴业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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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
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美力科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

二、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方案。2020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内控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自发行人设立以
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方
案,发行人最近三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 4,765.42 万元、1,992.10 万
元和 1,807.95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2,855.16 万元,根据目前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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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利率水平,预计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 3.00 亿元可转债一年的
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
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9,500 万件高性能精密弹簧建设项
目”以及“新材料及技术研发中心”,并补充部分流动资金,资金投向符合国家
政策,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
     同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预案及发行人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中就募集资金用途及债券持有人权利作出了相关约定,本次募集资金
将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此前未公开发行过公司债券,符合上述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三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内控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并在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自
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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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
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方
案,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 4,765.42 万元、1,992.10 万元和 1,807.9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104.77 万元、1,221.43 万元和 1,411.83 万元,
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2,855.16 万元。根据目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利率水平,
预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的
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21.37%、35.40%和 43.25%,2017 年末、2018 年
末、2019 年末的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8,760.12 万元、7,714.03 万元和 8,375.74
元。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占 2019 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48.37%,发
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此前未公开发行过公司债券,且其他债务未发生过
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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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
产性支出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9,500 万件高性能精密弹簧建设项
目”以及“新材料及技术研发中心”,并补充部分流动资金,资金投向符合国家
政策,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
处罚或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自整体变更以来,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要求规范运作,逐步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资
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相互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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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
制度,对财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
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
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其出具的《关于浙江美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171 号)中指出,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规定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的
财务报表未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18 年和 2019
年 公 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992.10 万 元 和
1,807.95 万元,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 770.67 万元和 396.12 万元,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1,221.42 万元和 1,411.83 万
元,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
的规定。
     5、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 2019 年末,公司不存在持有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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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网络公开信息检索,核查发行人申请文件及审计报告等,保荐机构认为公
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不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上情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9,500 万件高性能精密弹簧建设项目”
以及“新材料及技术研发中心”,并补充部分流动资金,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
行业,投资项目不存在严重污染,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
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向“年产 9,500 万件高性能精密
弹簧建设项目”以及“新材料及技术研发中心”,并补充部分流动资金。因此,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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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章碧鸿,公司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经营
的独立性。因此,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
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经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和《关
于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具备以下要素: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及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
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评级
     发行人已经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进行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根据上海新世纪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出的新世纪债评(2020)010854
号《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
稳定。在本次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至本次债券本息的约定偿付日止),上
海新世纪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跟踪评级结果将在上海新世纪网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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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予以公布并同时报送发行人、监管部门等。
     4、债券持有人权利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权利包括: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
A 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
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
利。”
     同时,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亦就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5、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
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
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
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
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
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6、可转债的赎回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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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
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当期应
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
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同时,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亦就赎回条款作出了明确约定。
     7、可转债的回售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
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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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
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同时,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亦就回售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
     8、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
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 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当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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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
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
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
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同时,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亦就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进行了明确约
定。
     综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明确约定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
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
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
东。”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
条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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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
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
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
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
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
条的规定。

     (十)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
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的规定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
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说明

     (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的 7,5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公司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的 25.00%,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规定。

     (二)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 2019 年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
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修订版)》的规定。

六、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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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
制订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也作出承诺。
     经核查,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具备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
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次证券发行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本次证券发行中,兴业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在本次证券发行中,发行人除聘请兴业证券担任保荐机构,聘请德
恒担任法律顾问,聘请天健担任审计机构,聘请上海新世纪担任资信评级机构外,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八、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技术风险
     1、技术淘汰的风险
     公司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创新能力十分重视。近年来,
汽车主机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汽车主机厂对相关零部件厂商的产品技术、质量
等要求越来越高。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开
发新技术、新工艺及新产品,或者不能继续加大在技术研发上的投入力度,持续
进行技术创新和储备,产品研发与生产能力不能同步跟进,不能持续开发差异化
产品满足客户的需求,产品不能适应汽车行业发展的需求,可能会导致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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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赖的技术被淘汰或主要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影响公司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
的持续增长。
     2、新产品研发的风险
     公司在获得客户的新产品订单前,一般要经过产品性能分析、原材料定制、
工艺设计、试验、工艺调整和再试验的过程,需投入较多的人员、资金和试验材
料,研发成本较大。公司受研发能力、研发条件和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存
在新产品研发制造失败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公司不能按计划完成新产品
的开发,或者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在性能、质量或成本方面不具有竞争优势,进而
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3、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自主研发积累,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 59 项专利(其
中发明专利 11 项)、2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出现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泄露,
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造成不利影响。
     4、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核心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与研发能力是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由于未
来随着市场竞争、企业间对技术和人才争夺的加剧,公司将可能面临核心技术人
才流失的风险。虽然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稳定核心技术人员队伍并取得了较好
的效果,但是仍不能排除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可能。如果公司出现核心技术人员
流失,将对技术研发以及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高端弹簧产品、精密注塑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的
生产经营情况与汽车及零部件行业的景气程度密切相关。因国民经济持续增长、
居民消费能力不断提高、以及国家对汽车产业和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大力扶持,中
国汽车年产量已经从 2010 年的 1,826.47 万辆稳步提升至 2017 年的 2,901.54
万辆,复合增长率为 6.84%,同时汽车销量已经从 2010 年的 1,806.19 万辆稳
步提升至 2017 年的 2,887.89 万辆,复合增长率为 6.93%。但自 2018 年起,中
国汽车市场在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增长后首次出现拐点,2018 年汽车产销量同比
下降 4.16%和 2.76%,2019 年汽车产销量同比下降 7.51%和 8.23%。如果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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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景气程度持续下降,汽车主机厂的经营状况下滑,将可能造成公司订单减少、
存货积压、货款收回困难等状况,因此,公司存在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的风险。
     2、市场竞争激烈的风险
     公司所处弹簧制造行业的市场竞争主要表现在资金实力、设计开发、产品品
质和及时配套能力等方面。目前,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内主要汽车
弹簧生产企业纷纷扩大产能,导致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同时,国际汽车弹簧厂商
凭借其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与国内弹簧生产企业组建合资公司进入
汽车弹簧市场,加剧了市场竞争。如果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在资金实力、
设计开发、产品品质和及时配套能力等诸方面及时全面地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对公司产品产销规模的长期持续增长可能产生不利
影响。
     3、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3.61%、26.05%和 28.01%。报告
期公司密切跟踪行业技术发展的最新情况,不断研发技术含量高、适销对路的新
产品,并不断优化升级产品结构,使得毛利率保持了较高水平。
     汽车配套市场是公司未来重点开拓的市场,若公司主要产品不能在汽车配套
市场继续保持较高的毛利率、不能通过提升同步研发能力配套新车型、提高产品
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强成本控制等方式有效提升主要产品的毛利率以抵消销售
价格下降和销售收入结构变化带来的影响,则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存在下降的
风险。
     4、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原材料成本系公司生产成本主要构成部分,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
系各型号弹簧钢。原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公司产品成本影响较大,进而对毛利率的
影响较大。
     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会对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毛利率造成影响,使公司经营
业绩产生波动、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
     5、产品价格下降风险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国内汽车产销量不断提升,整车市场竞争较
为激烈。一般而言,新车型价格较高,但随着该车型产量的逐步增加,以及替代
车型和竞争车型的更新换代,整车价格逐渐降低,导致与之配套的零部件价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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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如果公司不能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配套新车型等方式提高产品
价格,则产品价格存在下降的风险。同时,如果公司不能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
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产量、发挥规模效应以降低产品成本或将成本压力向上
游供应商传导,则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产品价格下降的不利影响。
     6、产品质量的风险
     公司的汽车弹簧产品系汽车整车中重要的安全零部件,汽车主机厂对弹簧产
品的质量有较高的要求。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中约定,公司应按照有
关零部件技术协议、质量保证协议以及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向汽车
主机厂提供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规定的弹簧产品。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汽车主机厂对其生产的缺
陷汽车产品依规定须履行召回义务。若汽车主机厂的产品因存在的缺陷而进行调
查时,如涉及公司提供的产品,公司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风险。
     7、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与汽车及零部件行业的景气程度密切相关,如果汽车行
业景气程度持续下降,汽车主机厂的经营状况下滑,将可能造成公司订单减少、
存货积压、货款收回困难等状况。此外,2020 年初全球范围爆发新型冠状病毒
疫情,为应对该重大疫情,我国各地政府采取了相关人员隔离及推迟复工时间等
举措。受此影响,公司及公司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延迟,已经对公司 2020 年一
季度生产及经营业绩造成了不利影响。若汽车及零部件行业的景气程度持续下
降,以及全球疫情出现进一步持续、反复或加剧,从而对公司所处产业链产生重
大影响,可能对公司 2020 年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三)政策风险
     1、产业政策风险
     弹簧制造业作为汽车零部件产业及汽车制造行业的重要一环,其发展很大程
度上受到汽车产业政策的影响。我国汽车产业仍存在关键核心技术掌握不足、创
新体系不够完善、产业链存在短板等问题。针对前述问题,工信部于 2017 年 4
月发布《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旨在创新整车与零部件企业合作模式,推
进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零部件供应商,形成从零部件到整
车的完整产业体系。为提高我国汽车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智能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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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国家发改委于 2018 年 1 月发布《增强制造业核
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公司根据其指导加快基础零部件、基
础工艺和关键配套产品的研制及产业化,发展专用生产和检测装备,完善技术标
准体系和工业试验验证条件,提升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工艺设备配套能
力。公司适时把握相关政策,努力扩大自身规模,提升产品技术优势,实现了快
速发展。但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环保政策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高端弹簧产品、精密注塑件业务,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一定
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公司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对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运行与活动进行全面监
控,通过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控制系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
随着全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节能环保技术将成为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行业
未来的技术趋势,政府部门加大了对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行业的环保监管力度,实
施了较为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如未来政府部门继续提高环保标准或出台更严格
的环保政策,这会相应增加公司的产品成本、生产费用或管理费用,从而使公司
的经营成本上升,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3、税收政策风险
     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科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可按 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若未来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政
策导向发生变化,公司正在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可能被取消或发生重大变化,可
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分别为 16,506.02 万元、20,748.65
万元和 24,383.99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1.11%、38.06%和
40.54%,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36.65%、43.41%和 45.35%。公司应收账款
期末余额主要为信用期内的应收货款。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回收应收账款,则会对
公司的现金流转与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2、固定资产折旧上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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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公司海宁地区新厂房和公司 IPO 募投项目购置的新设备逐步投入使用
及生产,2019 年度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大幅增加。如公司不能通过提升营
业收入、通过规模效应进一步降低产品单位成本、提升内部管理减少三项费用等
方式,降低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水平,将对公司 2020 年及以
后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3、短期偿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21.37%、35.40%和 43.25%,
流动比率分别为 2.67、2.26 和 1.60。如果公司流动资金周转不畅,将面临短期
偿债风险。

     (五)法律风险
     1、知识产权相关风险
     公司主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与员工之间签署的保密协议等
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
有 8 项注册商标、59 项专利及 2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境外拥有 4 项注册商
标。如果未来出现公司知识产权被第三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涉及侵权诉讼或纠
纷等情形,即使公司借助法律程序寻求保护和支持,仍需为此付出人力、物力及
时间成本,可能导致公司商业利益受到损害、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产品研发
等不利影响。
     2、诉讼或仲裁风险
     如公司提供的产品未能达到期望,公司在业务操作中未能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或者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制度执行经营相
关事项,公司将面临被员工、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投诉甚至引发与员工、客户或其
他第三方产生诉讼、仲裁的风险。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未来可能面临潜在的诉讼和法律纠纷,可能给公司带来额外
的风险和损失。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年产 9,500 万件高性能精密弹簧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契合公司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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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若未来市场环境、技术发展、相
关政策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市场前景不明、技术保障
不足等情况,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计划顺利实施,或因实施过程中建设
速度、运营成本、产品市场价格等与预测情况存在差异,导致实施效果与财务预
测产生偏离,因此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存在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2、募集资金购买长期资产导致公司折旧费用大幅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将大幅增加,相应的固定
资产折旧费用亦将大幅增加。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结论是基于当前的政策环境
和市场环境得出,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排除因市场形势、竞争格局变化、市
场开拓不利等因素导致销售不达预期、产能不能完全消化,从而导致盈利水平无
法覆盖大额固定资产折旧,降低公司利润水平的风险。
     3、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管理和消化能力不足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可
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规模、人员规模、研
发及生产能力等均有较大幅度提升,大额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管理和产能消化也对
公司各方面经营管理能力和资产运营能力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募集资金到位
后,若公司经营管理能力、获取销售订单的能力不能随之提高,公司将面临因管
理和产能消化能力不足导致业绩未达预期效益甚至出现亏损的风险。

     (七)管理风险
     1、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经过十余年持续快速的健康发展,公司已建立了成熟的管理制度体系和组织
运行模式,培育了一批理念先进、视野开阔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随着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陆续实施,2018 年收购上海科工 100.00%股权,
公司的资产和经营规模已得到较大幅度的增长,使得公司在经营管理、内控制度、
人才储备等方面面临更新更高的挑战。若公司不能及时提高管理能力,充实相关
高素质管理人才,将难以适应未来的成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给公司带来相应的
管理风险。
     2、高素质技术工人短缺的风险
     公司整体的生产经营不仅依赖于技术研发团队,还依赖于生产一线的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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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人。公司一直注重熟练技术工人的引进和培养,建立并完善了对高素质技
术工人的有效激励机制,为其提供较好的福利待遇。同时,公司将高素质技术工
人的引进、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内容。目前,公司已经拥有一支稳定的
技术工人队伍。但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拥有足够的高素
质技术工人,将使业务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

     (八)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1、未转股可转债的本息兑付风险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30,000.0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48.37%。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
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无法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
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公司存在本次发行的转债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兑付以及不能
满足投资者回售要求的风险。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二级
市场价格受到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向下
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价格变
动较为复杂,需要可转债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
中,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
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3、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
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
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
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4、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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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
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股票情况、市
场因素、业务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
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
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5、可转债信用评级风险
     上海新世纪对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评级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
期限内,上海新世纪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
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发
生变化,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增加本次可转债的投
资风险。
     6、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
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九、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一)公司技术及行业地位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高端弹簧产品及精密注塑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
要包括悬架系统弹簧、动力系统弹簧、车身及内饰弹簧、通用弹簧及其他弹簧产
品及精密注塑件等,主要应用于汽车行业。除此之外在机械、园林、五金、仪器
仪表、家用电器等市场亦有广泛的应用。公司是中国弹簧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的
品牌之一,也是民营弹簧制造企业中的佼佼者。
     多年来,通过自主技术改造、参与国际设备研发、设备引进等方式,公司在
技术实力、生产设备精度、生产效率等方面均居于行业领先水平。公司产品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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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国际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及国内外知名汽车主机厂的认可,目前主要的主
机厂直接客户包括吉利汽车、比亚迪、长安汽车、长城汽车、江淮汽车和北汽福
田等。公司所积累的深厚客户资源和市场口碑无疑是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可靠保
障。
     公司的技术和研发实力也获得了多方认可,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
59 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11 项)、2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弹簧领域,公司
主导或参与研究制定弹簧行业国际标准 1 项、国家标准 10 项、行业标准 5 项。
公司同时也是博士后工作站驻站单位,公司的弹簧及弹性装置研究院获浙江省科
学技术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公司技术中心获浙江省
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杭州海关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
     公司子公司上海科工是上海精密塑料模具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并
获得嘉定区 2017 年度先进制造企业科技创新奖,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嘉定区企业
技术中心,也是上海市总工会职工技协确认的工程塑料模具制造及成型技术教育
培训基地和上海市工程技术大学产学研教学基地。

       (二)行业前景
     作为通用零部件,弹簧功能涵盖了减震、储能、控制、维持张力等诸多方面,
应用领域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近年来,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拉动了我国弹
簧行业的快速增长,汽车、机械设备更新换代的需要和配套主机性能提高的需要
对弹簧行业技术水平、质量水平的提升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国机械通用零
部件工业协会数据,汽车零部件产品产销量约占整个弹簧产销量的 50%以上,
用量大,同时对技术水平的要求也高,是公司的主要目标市场。
     随着全球汽车产业的发展,全球汽车零部件产业也在持续发展壮大。我国的
整车制造行业处于产业成长期,汽车的人均保有量依旧很低,正处于以汽车消费
为代表的消费升级阶段,国内汽车需求仍将保持稳定增长,市场容量较大。根据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我国汽车产量由 2011 年的 1,841.89 万辆增长至 2019
年的 2,572.10 万辆,复合年增长率达到 4.26%。
     目前国内低端汽车弹簧市场竞争激烈,市场对高精密高性能弹簧需求较大。
整体而言,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基础,但是相比全球汽车零
部件行业而言,本土企业在规模、产业定位、技术水平、生产质量效率上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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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差异。随着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发展壮大与参与全球化分工,我国汽车零
部件行业正处于整体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为此,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中国
制造 2025》、《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关于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
康发展的意见》等诸多产业政策,引导和扶持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加快产业升级、
智能制造等战略布局。其中《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 2020 年,
形成若干家超过 1,000 亿规模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到 2025 年,形成若干家
进入全球前十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
     国家产业政策扶持为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随着行业内
高端产品需求增长和差异化竞争趋势日渐明显,产业政策将引导推动行业内企业
的技术进步,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预计汽车零
部件行业,尤其是高端汽车零部件行业需求在未来仍将保持稳定增长。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的汽车零部件行业未来发展空间良
好;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且运行正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完全
独立,具有独立运营的环境;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系行业内知名企业;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论证充分,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
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将进一步提升在汽车零部件及高端弹簧制造行业内的市场
竞争地位和影响力,发行人未来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附件一: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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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
                                周志星

保荐代表人
签名:
                                 王志                  陆晓航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名:
                                徐孟静

内核负责人
签名:
                               夏锦良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
                               胡平生

保荐机构总经理
签名:
                               刘志辉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签名: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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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附件一: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
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我公司作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授权王志、陆晓航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具体负责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尽职
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指定周志星担任项目协办人。
     王志、陆晓航最近 3 年内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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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志                                   陆晓航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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