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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畅银: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2-10-26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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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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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
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由深交
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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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上市满一年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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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登记结算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
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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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
                    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
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
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
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
                    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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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
                    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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