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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锐钴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5月)2021-05-13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




                               中国-南京
                             二○二一年五月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ZQ008-2011(V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其中,
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少于两名,并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应的财务管理专长。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自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
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一)该前任合伙人终止成为该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该前任合伙人不再享有该会计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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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6)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7)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的审计活动;
    (8)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相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等公
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委员会职责权限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公司
如何在报告期内遵守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守则条文。具体有关内容应包括:
    (1)公司用于辨认、评估及管理重大风险的程序;
    (2)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主要特点;
    (3)公司用以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程序;
    (4)公司处理及发布内幕消息的程序和内部监控措施;
    (5)董事会针对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进行检讨的频次,并说明公司认
为该等系统是否足够及有效。
     审计委员会还应当督促董事会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是否已经取得管理
层对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确认,并督促董事会对其他重要关注
事项的详情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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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
       (一) 审阅内部审计提交的有关报告,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指出的内部
监控薄弱环节的回应;及
       (二) 收取并审阅内部审计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措施事项的响应及相
关事项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本议事规则所列事宜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包括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并通报监事会,除非该等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
不能做出汇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任须出席公司之年度股东大会,并准备回答任何
股东就审计委员会职责有关的事宜所作出的提问。如审计委员会的主任不能出席
公司之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安排委员会的另一委员出席大会。该人士须准备在年
度股东大会上回答股东有关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提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
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有自行接触本公司各级
管理人员的独立途径。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把本工作细则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
站及公司网站,从而解释其职责及董事会授予其的权力。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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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公司中期
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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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1)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回
避;
       (2)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半数通
过决议决定;
       (3)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开会
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
决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
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制定与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境外
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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