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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锐钴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5月)2021-05-13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工作细则




                             中国-南京
                           二○二一年五月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南京寒锐钴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其他董事组成,其中应
至少包括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
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审议对重大组织机构重组和调整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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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监督检查本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
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投资
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初审通过后,投资评审小组对其提出的适时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
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
后,上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相关的审批程序,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非执行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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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
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应就本工作细则所列事宜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包括报告本委员会的工作情
况,除非该等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做出汇报。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任须出席公司之年度股东大会,并准备回答任
何股东就战略委员会职责有关的事宜所作出的提问。如战略委员会的主任不能出
席公司之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安排委员会的另一委员出席大会。该人士须准备在
年度股东大会上回答股东有关战略委员会工作的提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工作细则生效之日起,公
司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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