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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库科技: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3-31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情侣中路 47 号怡景湾大酒店 5 楼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
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或者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目的使用,未经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所涉
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批准
和授权
    1、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人,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0851.6677万股的0.15%。
    2、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
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
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0 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16.25 万股进行解除限售。
    3、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事宜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
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 20 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
制性股票共计 16.25 万股进行解除限售。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
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条件成就
情况

    (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上市之日起24个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上市之      50%

        售期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18日,预留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2月22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2月21日届满。限售期满后,对于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符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立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求: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根据公司 2020 年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491,604,127.64 元,相
比 2017 年的营业收入 230,314,837.21 元增长率为 113.45%,公司业绩满足考核要
求。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
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 (S)   S≥90         90>S≥80   80>S≥60   S<60

            标准系数              1.0                  0.7        0

    20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经核查《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
会出具的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


       三、其他事项
    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事宜尚须按照《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须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该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刚律师_________




                                     经办律师:瞿缨律师_________



                                              周欢欢律师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