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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库科技: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2021-06-04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情侣中路 47 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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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
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
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者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及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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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许可,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
宜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2021年6月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
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6月4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回购价格
做相应调整。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全部回购注销/解除限
售完毕,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仅针对首次授予部分,
调整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9.50元/股调整为19.30元/股;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
19.57元/股调整为19.37元/股。
    2、公司于2021年6月4日以现场方式在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6月4日实施完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9.50元/股调整为19.30元/股;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19.57元/股调整为19.37元/股。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因此,
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3、2021年6月4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
意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3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18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实施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取得
合法、有效的授权,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事由及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已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实施完毕。公司 2020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08,516,677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 元(含税)。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具体
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调整结果
    (1)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全部回购注销/解除限
售完毕,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仅针对首次授予部
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调整 P=19.50-0.20=19.30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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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目前该次回购注销等手续尚在办理中,本次回购
价格的调整将涉及该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 P=19.57-0.20=19.37 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对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尚须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已经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和审批程序;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事由及调整方法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事宜尚尚须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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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罗刚 律师________      _


                                        经办律师:瞿缨律师


                                                  周欢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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