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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业股份: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2021-03-06  

                          证券代码:300621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9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2021年1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临时会议、2021年2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和2021年2
月2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发股份”)持有珠海华发景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景
龙”)50%股权、珠海华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薇投资”)持有建泰建设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泰建设”)4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
2021 年 1 月 5 日 、 2021 年 2 月 6 日 和 2021 年 2 月 2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交易价款支付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于2021年2月26日向华发股份支付华发景龙50%股权交
易对价的51%(合计11,143.50万元),已于2021年2月26日向华薇投资支付建泰建
设40%股权交易对价的51%(合计4,590.00万元)。

    (二)标的资产的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

    根据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21年3月3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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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码为914404003248691678的《营业执照》以及华发景龙的工商档案资料,华发景
龙50%股权已经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

    根据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21年3月3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440400MA51M7D84U的《营业执照》以及建泰建设的工商档案资料,建泰
建设40%股权已经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

    (三)标的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重组完成后,华发景龙和建泰建设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仍为独立存
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各自享有或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相
关事宜。



    二、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项已经完成,本次交易
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根据交易协议的约定分期支付后续现金对价;

    2、交易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

    3、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华发景龙及建泰建设过
渡期损益进行审计或审阅,以明确期间损益的金额;

    4、上市公司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如下结
论性意见: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程序,已获得了必要的批
准,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2
过户手续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
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张继军先生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辞职后,张继军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聘任沈茜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华发景龙股东会
决定免去王瑜董事长职务,免去杨红波、吴基准的监事职务,任命张延为董事长,
任命冯牡莲、梁共宏为监事;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各方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未发生违
约的情形。交易各方不存在实质性违反已做出的承诺内容的情形。

       (二)法律顾问结论意见: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顾问,发表如下结论性意
见:

       1、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标的资产过户行为合法、有效。

       3、维业股份已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华发股份
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11,143.50万元,向华薇投资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价
款4,590.00万元;尚需按照《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继续履
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支付义务。

       4、本次交易的相关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出现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形。

       5、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及实施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
告书》;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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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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