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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业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1-05-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维业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松晖                       联系电话:020-66609961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琳                         联系电话:020-6660996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不适用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                  不适用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不适用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0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不适用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注:2020年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我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中信证券自2021年3月起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职责。自承接
该项目以来,中信证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履行相关持续督导职责。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 公司 内 部 制度 的
                                   无                               无
 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公司控股股东由深圳市维业控股
                        有限公司变更为珠海华发实体产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收购
 4、 控股 股 东 及实 际
                        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实际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了审批及
 控制人变动
                        控制人张汉清变更为珠海市人民 信息披露程序。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 募集 资 金 存放 及
                                   无                               无
 使用

                                            2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 其他 业 务 类别 重
 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                 无                               无
 理财、财务资助、套
 期保值等)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提供邮件往来信息,公    期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鉴于公司
 10、发行人或者其聘
                    司已就2020年持续督导工作相关    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公司于2021
 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
                    事项履行了对相关中介机构的通    年3月聘请中信证券承接公司2017年首
 荐工作的情况
                    知义务。                        次公开发行股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职
                                                    责。
 11、其他(包括经营
 环境、业务发展、财
 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无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注:维业股份于2017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
年度,即公司持续期间已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持续督导期满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
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中信证券2021年3月26日与公司签署《深圳市维
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IPO项目之持续督导承接协议》并承接公
司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
                                                                     是否履    诺的原因
    承诺方                            承诺内容
                                                                     行承诺    及解决措
                                                                                 施
                  1、在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
珠海华发实体
                  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产业投资控股
                  2、在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
有限公司、珠                                                              是   不适用
                  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表决权从
海华发集团有
                  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限公司
                  3、在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企业将公平对待各下属控股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
                  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保证
                  将在未来36个月内,按照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尽
                                           3
               一切努力解决与维业股份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潜在
               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将符合条件的优质资产、业
               务优先注入维业股份,若无法注入维业股份的,将通过
               包括但不限于将产生竞争的资产、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
               三方、将产生竞争的资产、业务托管给维业股份等一切
               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合法方式,使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企业与维业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不构成实质性
               同业竞争。
               5、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
               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
               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珠海华发实体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次收购完成
产业投资控股                                                      是   不适用
               后,对于公司的股票在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有限公司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继续承接原实际控
珠海华发实体
               制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愿性承诺事
产业投资控股                                                      是   不适用
               项,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直
有限公司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数的10%。
珠海华发实体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收购完成后,承
产业投资控股   诺保持维业股份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独   是   不适用
有限公司       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
               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将遵循市场交易的
               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
               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
珠海华发实体
               联交易决策程序。
产业投资控股                                                      是   不适用
               2、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
有限公司
               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
               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
               的义务。
               3、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
               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
               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
云南众英集企   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通
业管理中心     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按2017年5月27   是   不适用
(有限合伙)   日证监会减持规定及深交所减持细则规定,将提前15个
               交易日)。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
               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云南新诚企业
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云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南众英集企业   他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全部股份,   是   不适用
管理中心(有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限合伙)(有
限合伙
                                        4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每12个月,公司股票第一次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发行人及控股
               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
               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公告。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实施顺序如下:
深圳市维业装   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饰集团股份有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限公司、深圳   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
市维业控股有   级管理人员将接受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并严
限公司、张汉   格履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
                                                                  是   不适用
清、张汉伟、   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
张汉洪、于有   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
为、罗烈发、   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
陆先忠、张继   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董事、高级管
军、彭金萃     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
               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
               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0%的薪酬(津
               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公司将要
               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
               务。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如果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依法回购首
深圳市维业装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确认后
饰集团股份有                                                      是   不适用
               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公司股票的
限公司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回购期间,公司
               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回购股份
               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本公司将按照生效司法
               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
               税、诉讼费、律师费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
深圳市维业装
               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范围。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
饰集团股份有                                                      是   不适用
               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
限公司
               份,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赔偿时间: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或按裁判文书要求的时间期限及时向投资者
               全额支付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如本公司未能
               履行上述承诺,同意证券监管机构依据本承诺函对公司
               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的任何处罚或处理决定。
                                        5
                如果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督促发行人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深圳市维业控
                新股。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不够或无法支付依法
股有限公司;张                                                      是   不适用
                回购股份的全部价款或赔偿款时,发行人控股股东维业
汉清
                控股、实际控制人张汉清承诺将在遵守锁定期承诺的前
                提下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票(视届时公司回购股
                票的资金缺口而定),并将出售股票所得赠予公司以协
                助公司支付回购股份的价款或赔偿款。
                如果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生效司法裁决依法承担
                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
深圳市维业控
                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诉讼费、律
股有限公司;张                                                      是   不适用
                师费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
汉清
                赔偿范围。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
                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不得冲抵虚
                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赔偿时间:人民法院或仲裁
                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按
                裁判文书要求的时间期限及时向投资者全额支付有效裁
                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
                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深圳市维业控    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
股有限公司;张   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是   不适用
汉清            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
                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
                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深圳市维业控
                他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全部股份,
股有限公司;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
张汉洪;张汉                                                       是   不适用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
清;张汉伟;彭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
金萃
                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鉴于珠海
                                                                        华发实体
                若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因其资金需求等原因需要减持的,        产业投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直接        控股有限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数的10%,并将提前5个交易日          公司对公
                (按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减持规定及深交所减持细则         司的收
深圳市维业控
                规定,将提前15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   否   购,深圳
股有限公司
                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以及减持对公司治理结        市维业控
                构和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         股有限公
                易日内予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        司向华发
                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实体产业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6
                                                                            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
                                                                            29.99%
                                                                            股份,超
                                                                            过10%。
                                                                            经公司董
                                                                            事会、监
                                                                               事
                                                                            会、股东
                                                                            大会审
                                                                            议,上述
                                                                            承诺已得
                                                                            到豁免
               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通过合
上海祥禾涌安   法方式进行减持,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
股权投资合伙   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通
                                                                     是      不适用
企业(有限合   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
伙)           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彭金萃;张汉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
洪;张汉清;   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是      不适用
张汉伟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
               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目前公司
                             已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签署了《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之保荐承销协议》。同时,公司已与国海证券签订了终止
                             《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的协议。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由国海证券变更为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代表人由国海证券指定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的尹国平、郭刚变更为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许磊、赵宗辉。
                             2、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2020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深
                             交所《关于终止对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的决定》。2021年3月27日,
                             公司公告《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21-027):“鉴于公司已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终止了原保荐协
                                         7
                           议,并聘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作为公司持续督导机构。鉴于此,公司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证券完成,保荐代表人由国
                           泰君安证券指定的许磊先生、赵宗辉先生变更为中信证券指定
                           的罗松晖先生、陈琳女士。”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
                           构)和贵所对我司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
                           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
                           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认为雪
                           人股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
                           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
                           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
                           施。
                           2020年1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
                           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6号),
                           认为2016年至2018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
                           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2、2020年1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1号),认为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
                           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3、2020年3月5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
                           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0]21号),提出公司应提
                           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组
                           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订的《证券法》
                           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
                           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
                           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
                           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
                           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
                           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5、2020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
                           等20名责任人员)》(〔2020〕21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
                           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
                           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
                           款。
                                        8
6、2020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博腾
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认为博腾制药未
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
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
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14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
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
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
的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
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
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
监措施〔2020〕11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
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
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
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
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
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0〕46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
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
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
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0]48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的时间
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情
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
应整改程序。
11、2020年6月30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号),指出
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
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
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
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
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
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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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020年8月18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号),
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2016
年2017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
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
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
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
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13、2020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60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
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
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
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
管函〔2020〕第189号),监管函指出: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5.1.6
条、第8.6.4条规定。
15、2020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对深
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号),指出亚辉龙在申
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
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
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0】83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荐深圳
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
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
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浙
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
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号),监管措施指出:2018年、
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2019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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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
                          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细
                          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2020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
                          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
                          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
                          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
                          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63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
                          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
                          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四条规定。
                          3、2020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
                          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
                          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
                          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4、2020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
                          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
                          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客户、
                          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
                          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
                          林、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
                          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
                          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
                          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
                          件再次发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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