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向关联方增加商业保理额度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8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向关联方增加商业保理额度暨关联
交易的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向关联方增加商
业保理额度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和必要的沟通。基于我们的
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加快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既满足了公
司项目运营需要,解决了公司对资金的需求,又能充分合理地利用关联方所拥有
的资源和业务优势,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独立董事:刘晓一、詹伟哉、赵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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