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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业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9-23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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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

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上,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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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计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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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会议次数不

少于两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会可视需要临时召开,由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反对票

和赞成票数相等时,召集人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或以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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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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