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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业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9-23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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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维业
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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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
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
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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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和传真,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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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
的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
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办法修改时,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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