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2020-12-08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0-074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部分内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8 年 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5 月 7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示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8 年 5 月 14 日,
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


                                      1
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
合《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
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
    5、2018 年 6 月 23 日,公司完成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
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1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
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28 日。
    6、2019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2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
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
       8、2019 年 4 月 19 日至 2019 年 4 月 28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示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9 年 4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9、2019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 名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4 万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2019 年 5 月 16 日,公司完成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授予登记工作。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
授予日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
       11、2019 年 6 月 10 日,公司完成 2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全部限制性股票 4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并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完成的公告》。
       12、2019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3
售事宜。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的 654,600 股于 2019 年 7 月 9 日上市流通。
    13、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
售 的 687,329 股 及 预 留 授 予 部 分 第 一 个 解 除 限 售 的 313,312 股 , 即 合 计
1,000,641 股于 2020 年 7 月 1 日上市流通。
    14、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公
司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设定的公司 2020 年业绩考核指标由单一目标
线改为区间目标考核,即根据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完成情况来确定可解除限售数量,
并相应修订《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部分内容。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
案》。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调整的原因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全国各地采取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
居民外出消费等活动减少,门店客流量在疫情期间低迷,公司所处眼镜零售行业
受到疫情影响较大。面对客观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积极应对,
努力降低疫情对公司业绩的负面影响。公司 2020 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经营业
绩较第一季度有明显改善,但要达成原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较为困难,若公司坚
持按照原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将削弱激励计划对于关键员工团队的激励性,
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进而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业绩考核指标系公司基于当时经营环
境制定,对各考核年度设定了较为严格的业绩考核指标要求。公司当前经营环境


                                         4
发生了难以预计的不利变化,原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已不能和当
前公司所处市场和行业环境相匹配。在此情形下,为鼓舞团队士气,肯定公司面
对不利影响迎难而上的努力成果,公司拟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设定
的公司 2020 年业绩考核指标由单一目标线改为区间目标考核,即根据营业收入
或净利润完成情况来确定可解除限售数量,以重新发挥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部分地区不时出现反弹现象,而
全球疫情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同时,国内外经济形势不确定因素增加,经济下行
压力加大,公司要完成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仍存在一定挑战。本次调整后的业
绩考核指标客观地反映内外因素与公司经营现状的关系,同时,能够继续促进激
励对象发挥积极性攻坚克难,进一步提高员工凝聚力,有效发挥激励作用,确保
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本次调整的内容
    本次调整的内容涉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八章、
二、(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五、(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调整内容前后对比如下:
    原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 年至 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
                                            以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7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以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7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以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5
                                                 以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7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修订方案: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 年至 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
                                                 以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7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以 2017 年度为基准年,按如下标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
                                                 ①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或 2020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32%,解除当期 60%限售股份;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②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6%,或 2020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36%,解除当期 80%限售股份;
                                                 ③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 2020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40%,解除当期 100%限售股份。
                                                 以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以 2017 年度为基准年,按如下标准
                                                 解除限售: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①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或 2020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 32%,解除当期 60%限售股份;
                                                 ②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6%,或 2020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36%,解除当期 80%限售股份;

                                       6
                                                 ③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 2020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40%,解除当期 100%限售股份。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内容相应修订《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激励计划文件。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设定的公司 2020 年业绩考核指标,
是公司在受突发新冠疫情影响下综合考虑客观环境的影响及为提振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等因素采取的应对措施,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能够客观地反映内外因素
与公司经营现状的关系,同时,能够继续促进激励对象发挥积极性攻坚克难,进
一步提高员工凝聚力,有效发挥激励作用。本次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能够更好地激发
公司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设定的公司 2020 年业绩考核指
标并相应修订《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是公司在突发疫情影响
下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仍具有
一定挑战性,能够进一步发挥激励作用,鼓舞团队士气,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
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客观
地反映内外因素与公司经营现状的关系,能够继续促进激励对象发挥积极性攻坚
克难,进一步提高员工凝聚力,有利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增长的
正向影响,进一步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本次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
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7
激励计划中设定的公司 2020 年业绩考核指标。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士眼镜连
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