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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博士眼镜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1-04-21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一年四月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特别提示

    一、《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博士眼镜”、“公司”或“本公司”)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标
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621.6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3.64%。其中首次授予 556.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9.54%,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3.26%;预
留 6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0.46%,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0.38%。具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172.0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1.01%。其中首次授予 157.0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1.2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0.92%;预留 1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 8.7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0.09%。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449.60 万
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2.63%。其中首次授予 399.60 万份,占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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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88.8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2.34%;预留 5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
数的 11.1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0.29%。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
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
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
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
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
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08 元/股,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为 18.16 元/份。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
登记或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但若公司因价格调整导致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 1 元/股,则行权价格和/或授予价格仍
为 1 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和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和股票期权行权或注
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5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
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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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
   比例各为 50%。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
   期行权,行权的比例各分别为 40%、30%、30%;预留的股票期权在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各为 5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行权期     不低于 18%;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18%。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首次授予的限制
                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期 不低于 32%;
性股票/股票期权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36%。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期 不低于 48%;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56%。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行权期 不低于 32%;
预留授予的限制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性股票/股票期权                       于 36%。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期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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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56%。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
值作为计算依据。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籍员工、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
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博士眼镜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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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博士眼镜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
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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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1
特别提示 ........................................................ 1
第一章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1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 11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 11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 12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13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13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25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行权程序 ........ 36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36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与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 37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 38
    四、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 38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 39

第七章 附则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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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博士眼镜、本公司、公司     指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与股票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
限制性股票                 指
                                 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
股票期权                   指
                                 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
授予日/授权日              指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限制性股票授权之日和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和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授予价格                   指
                                 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
限售期                     指    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
行权价格                   指
                                 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与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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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注: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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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
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
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
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
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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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
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
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
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
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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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
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357 人,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
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
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
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
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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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
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
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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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621.6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3.64%。其中
首次授予 556.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9.54%,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3.26%;预留 6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
益总数的 10.46%,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0.38%。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172.0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1.01%。
其中首次授予 157.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1.28%,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0.92%;预留 1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7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0.09%。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总数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刘开跃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11.63%                  0.12%
               董事、副总经理、
    杨秋                                  20.00                11.63%                  0.12%
                 董事会秘书
   刘之明      董事、副总经理             15.00                 8.72%                  0.09%
               副总经理、财务总           15.00
   张晓明                                                       8.72%                  0.09%
                     监
   何庆柏         副总经理                15.00                 8.72%                  0.09%
   郑庆秋         副总经理                15.00                 8.72%                  0.09%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21
                                          57.00                33.14%                  0.33%
            人)
            预留部分                      15.00                 8.72%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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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172.00              100.00%                  1.01%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四)相关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
留权益比例合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
的,预留权益失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
相应调整。
    2、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及获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意见。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
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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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
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
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
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
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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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
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1)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
如下: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08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9.0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本公司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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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9.08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8.67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8.18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8.02
元。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
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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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
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
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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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
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8%;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
限制性股票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6%。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8%;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6%。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6%。
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8%;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6%。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
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
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       100%                80%                 60%                  0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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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八)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从事眼镜零售的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线上+线下” 的方式销售镜架、
镜片、太阳镜、老花镜、隐形眼镜、隐形护理液等主要产品,同时向消费者提供验光配
镜相关服务。公司现已拥有四个眼镜零售品牌,其中,“President optical”为定位于“高
端定制”的眼镜连锁品牌; “博士眼镜”为定位于“专业视光”的眼镜连锁品牌; “z
èle”为定位于“时尚快消”的眼镜连锁品牌以及“砼”为定位于“个性潮牌”的眼镜
连锁品牌,通过差异化的品牌定位和专业视光验配服务,更好地服务多层次需求的消费
者。
    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
分激发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
划选取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能够直接的反
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净利润能够反映
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在此背景下,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在 2020 年经营目标基础上,
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 18%、32%、48%,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 18%、 36%、
56%的考核目标。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
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
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
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
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解除限售的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
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
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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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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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
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
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
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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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
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4)配股
    P= (P0+P1×n)/(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
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
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
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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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
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
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
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
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
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
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
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72.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157.00 万股,按照草
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
总额为 1,392.59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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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
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1
年 5 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21 年至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57.00               1,392.59          528.02         580.25         226.30        58.02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
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
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
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
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449.6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2.63%。其中
首次授予 399.6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88.88%,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2.34%;预留 5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11.1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93.1597 万股的
0.29%。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
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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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份)               票期权总数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
                                     399.60                  88.88%                  2.34%
 核心业务人员(351 人)
         预留部分                    50.00                   11.12%                  0.29%
          合计                       449.60                  100.00%                 2.63%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四)相关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
比例合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
留权益失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
整。
    2、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及获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意见。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
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
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之日起计算,首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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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2 个月、24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
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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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
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6、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8.16 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
期权可以 18.16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8.1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7.35 元。
    3、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保持一致。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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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
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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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
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预
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
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授予的股票期权各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8%;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      第二个行权期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
 股票期权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6%。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行权期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8%;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6%。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的
                第一个行权期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
 股票期权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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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8%;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6%。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
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行权比例(Y)         100%            8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
行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Y)。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八)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从事眼镜零售的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线上+线下” 的方式销售镜架、
镜片、太阳镜、老花镜、隐形眼镜、隐形护理液等主要产品,同时向消费者提供验光配
镜相关服务。公司现已拥有四个眼镜零售品牌,其中,“President optical”为定位于“高
端定制”的眼镜连锁品牌; “博士眼镜”为定位于“专业视光”的眼镜连锁品牌; “z
èle”为定位于“时尚快消”的眼镜连锁品牌以及“砼”为定位于“个性潮牌”的眼镜
连锁品牌,通过差异化的品牌定位和专业视光验配服务,更好地服务多层次需求的消费
者。
       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
分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
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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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
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净利润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在此背景下,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在 2020 年经营目标基础上,
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 18%、32%、48%,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 18%、 36%、
56%的考核目标。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
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
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
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
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行权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
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
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
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
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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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
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
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
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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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
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
积。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
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
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股票期权各
期的行权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
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
司进行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1 年
4 月 20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
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17.95 元/股(2021 年 4 月 20 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21.86%、23.62%、24.12%(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一年、二年、
       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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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449.6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 399.60 万份,按照相关
估值工具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991.11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
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1 年 5 月授予股票期权,且股票期权授予
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1 年至
2024 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99.60              991.11           322.14         403.97         206.33          58.67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权数量及对可
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
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
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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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行权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并提请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与本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
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及股票期
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工作。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应当对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
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
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并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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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
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注销与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与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四)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权激励授予通知书》。
    (五)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
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
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六)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
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授权日、缴款金额、《股权激励授予协议
书》编号等内容。
    (七)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
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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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
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
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统
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办理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
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

    四、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一)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
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
者的交易信息等。
    (二)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
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四)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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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行权/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权/授予
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披露。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
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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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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