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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1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博士
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针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
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未发
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等待期、解除限售期、行权期、解除限售条件、
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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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
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其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进行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是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取经审计
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的指标能够较好
地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
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
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
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同意将《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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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徐小芳、王扬、王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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