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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3-20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一年三月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
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
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职工代表一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不应是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也不应是被监管的主要业务如财务、会计、
审计、企业管理、经营活动决策等方面的主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任监事出现上述情形时,监事会应当自知道该情形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
履行职责,并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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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如因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的薪酬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依法和依《公司章程》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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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议事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
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
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日
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二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应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三节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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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分别
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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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
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
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
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
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并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
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期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结
果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应对现场会议作好记录,会议记录主要内容
如下: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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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
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
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
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必须保
守机密,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作为
《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四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规则的修订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目前有效及经修订
的法律、法规)或与《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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