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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瑞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0-09-14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备案工作,如实、完整

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不时更新的相关制度及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以及其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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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
利预测报告;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
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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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

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

证券。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七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

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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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
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
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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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时间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地点。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当地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
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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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

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
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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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内幕信息   身份证   联系手   通讯   所属   与上市   职务   关系人   关系   知悉内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登记人   登记时间   签字
号 知情人姓   号       机       地址   单位   公司关                   类型   幕信息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名或名称                                   系                              时间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
    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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