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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测导航: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09-10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第 5 号》”)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
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均为与公司(含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
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行权条件的 148 名
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
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148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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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的
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
权。


    特此公告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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