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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23-05-12  

                        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8 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 901
                中国广州
新劲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23-04-332

     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新劲
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
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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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劲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告了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 70 号佛
山国家高新区科技产业园 G 座 10 楼多媒体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刚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0 名,代表股份 33,746,105 股,占公司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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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8.51%(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82,329,226 股,
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0 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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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9)《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10)《关于 2023 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1)《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相关信贷业务额度的议
案》;

     (1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

     上述议案 1—议案 12 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 13、议案 14 为特别决议案,
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三分之二通过。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其
中议案 1—议案 12 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议案 13、议案 14 以特别决议形式通
过。上述所有议案公司均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
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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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嘉源萧一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贺伟平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赵华阳_____________




                                                     谢诗戴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