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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利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1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
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及
个人业绩均达到了《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63名
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163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55.56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
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6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对该6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9万股拟进行回购注销。
股票回购价格为24.053元/股。本次拟用于回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部分股票的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支付的回购资金总额为117.8597万元。
    此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一致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相关事宜,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回购价格调整及拟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亚东(签字)




 樊德珠(签字)




 张海燕(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