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制药: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9-11
证券代码:300630 证券简称:普利制药 公告编号:2021-105
债券代码:123099 债券简称:普利转债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或“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第
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63 名,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55.56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3702.99 万股的 0.13%。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
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
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对外披露了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
自查报告》。
4、2020 年 0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09 月 18 日作为授予日,向除
蒲建先生外的 1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0.1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
5、2020 年 09 月 24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
向 1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0.1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
日为 2020 年 09 月 28 日。
6、2021 年 01 月 0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
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01 月 04 日作为暂
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向蒲建先生授予 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
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中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届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407,450,895.97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
于30%。
后为413,705,662.60元,较2019年扣除
注:以上“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扣除非
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
的净利润增长率为37.38%,满足解除
除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
核的相关规定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
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结果 (N) 本期解除限售的163名激励对象参与
优秀 100% 了公司2020年度绩效考核,个人绩效
良好 100% 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本期解除
合格 80% 限售比例为10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
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
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3 名。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5.56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43,702.99 万股的 0.13%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 可解除限售
获授的限制
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占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股本总额的
(万股)
(万股) 比例
1 范敏华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8.000 2.400 0.005%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
2 周茂 4.000 1.200 0.003%
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
3 罗佟凝 4.000 1.200 0.003%
监
4 周学来 副总经理 4.000 1.200 0.003%
5 邹银奎 副总经理 4.000 1.200 0.003%
核心骨干人员
161.200 48.360 0.111%
(158 人)
合计 185.200 55.560 0.127%
注:上表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须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
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
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
后续办理相应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文件
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
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63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
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163 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和《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对 163 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55.56 万
股进行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其所涉及的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事宜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
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限售期已届满,且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
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202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