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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吾高科: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7-17  

						证券代码:300631           证券简称:久吾高科          公告编号:2017-023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以电话形式
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 8 人,实际出席董事 8 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
过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范克银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久吾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魏冬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魏冬先
生因工作需要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魏冬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魏冬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拟补选党建兵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党建兵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64,140,000 股增加
至 102,624,000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4,140,000 元增加至 102,624,000 元,
现拟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02,624,000 元,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进行修改,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 1: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140,000 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624,000 元。”
    修改 2: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14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64,140,000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624,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102,624,000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为顺利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工商变更事宜,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相关手续。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
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江苏久吾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7 日
附:党建兵先生简历


    党建兵 男,1969 年 4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于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昆山市政府任相关职务。
    党建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列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