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9-03-20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
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
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由于
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达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纳入评价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公司及下属四家子公司杭州扬帆化工科技
有限公司、浙江寿尔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扬帆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扬
帆新材料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
占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
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
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
统、生产与质量、关联交易、风险评估及内部监督。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
售业务、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理、生产与质量、信息系统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部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
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
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3%,则
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
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
小于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但小于 3%,
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②公司更正已公
布的财务报告(并对多项财务指标做出超过 10%以上的修正);③注册会计师发
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④公
司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
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
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
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④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则认定为一般
缺陷。
2、非财务部分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
缺陷或一般缺陷: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②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
重大决策失误;③重在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④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
到有效整改;⑤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⑥其他对公司
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没有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
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