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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帆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8-27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
加了公司 2019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依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现就相关审议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会〔2019〕8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
修订;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
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进
行了修订。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 号、财会〔2019〕
8 号及财会〔2019〕9 号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会计
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陶礼钦、张福利、黄法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