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广和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01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
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
资金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

                                             1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是根据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议案内
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四、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变更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变更相关承诺,有利于减少公司股价波动,维
持股价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
履行》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会回避表决,变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变更承诺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2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宁)


          二О 二О 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学斌)


          二О 二О 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