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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普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0-09-24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
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
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
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
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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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层
               对相关管理建议书给以回复,并对落实情况予以监督;

     (三)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有权单独召集审计师会议;

     (六)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 有权召集公司内控制度有关部门会议;

     (九)    在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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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第八条所述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
每半年召开 1 次,会议召开前须提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计召集人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五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
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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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
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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