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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丹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4-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正丹
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丹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经双方签署保荐协议,中信证券作
为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6 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 年修订)》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对正丹股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9 号)核准,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32,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公司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32,000.00 万元,扣
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543.40 万元和增值税 32.60 万元后的金额 31,424.00 万元已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总额 32,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和
保荐费用 543.40 万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发行费用 145.28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311.32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A10750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
先行投入。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正丹化学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A12082 号),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1,947.4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自有资金预    拟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
序号                   项目                              先投入金额    金额(万
                                           额(万元)
                                                           (万元)        元)
 1      反应尾气综合利用制氮项目             15,900.00      1,175.37 1,175.37
        碳九芳烃综合利用生产特种精细
 2      化学品的产业链-1 万吨/年均四甲        6,600.00        772.12    772.12
        苯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9,500.00            0          0

                   合计:                    32,000.00      1,947.49 1,947.49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作出了安排,即“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
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与
上述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
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
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2082 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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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鉴证报告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正丹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
    本保荐机构同意正丹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3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建洪                 唐凯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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