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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通智控: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6-30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审议的有关事
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
会议审议前,已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经认真审议,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二、公司所调整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预案等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
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
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四、公司制定的《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说明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涉及公司的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
方法 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六、2020 年一季度报告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客观公允
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该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
制度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黎瑛                   潘定海                      刘海宁




                                                日期:202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