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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智控: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04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万通智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万通智
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
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审
议表决。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为 2023 年 1 月 4 日,并同意以 7.6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3 名
激励对象授予 302.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鹰彪                       郑政                        朱舒阳




                                                 日期:2023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