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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聚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19-028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监
会、财政部、国资委发出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 2019 年 4
月 17 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
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2018 年 3 月)                 修订后(2019 年 4 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1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司 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
(二)要约方式;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并遵循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股份的,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2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
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席。
第九十七条 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 第九十七条 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名,不设职工董事。                     名,不设职工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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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易等事项;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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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查总裁的工作;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二)利润分配具体内 第一百五十五条(二)利润分配具体内
容及条件 3、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 容及条件 3、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
例                                     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
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5
分红政策: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分红政策:
最低应达到 8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
最低应达到 4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40%;
最低应达到 2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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